失联20年女儿归来和外甥女争遗产
2026-07-02 11:35:18财都小生上海八旬老人陆某,独居多年。远在北京的外甥女王女士,多年来一直通过电话、微信关心他,为他采购生活用品、联系就医,逢年过节接他到北京小住。
2023年初,陆某病榻前留下自书遗嘱:“我去世后,房地及一切财产都由王女士和她丈夫处理。”老人去世后,王女士为他送终、料理后事,并通过司法调解取得房屋所有权。然而,2024年,陆某失联近二十年的女儿朱女士突然归来,申请再审要求继承遗产。因原审遗漏了法定继承人,调解被撤销,案件进入再审。
遗嘱中“处理”二字成为焦点。结合立遗嘱视频中“想怎么样就怎么样”等表达及上海方言习惯,“处理”应理解为赠与。朱女士自2000年后与父亲近二十年未联系,而王女士多年给予老人物质与精神关照,遗嘱符合情理。
法院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,引导双方从“争遗产”转向“忆亲恩”。经多轮沟通,王女士感慨舅舅内心期待的是女儿关爱,朱女士也体会到王女士与父亲的深情。
最终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房屋归王女士,王女士向朱女士支付补偿款。协议已履行,过户手续同步完成。

人们常说,百善孝为先。如果成年子女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,还有资格继承父母遗产吗?这样一起案例值得深思。
高某军是被继承人高某珍的独生子。高某军从1992年离家出走后,除1998年因补办身份证回乡外,其间再未回家探视父母,亦从未通过其他方式与父母联系。高某珍在多年不知高某军下落的情况下,于2021年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。在该案的办理及后续处理过程中,法院向高某军披露了高某珍的身体状况,并转达了高某珍想与其见面的想法,但高某军仍拒绝与高某珍联系。高某珍夫妇患病时,高某军未照顾,去世时也未奔丧。
高某珍有高某栓等兄弟姐妹。高某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,证明高某栓对高某珍夫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。高某珍去世后,高某栓联系高某军处理高某珍的骨灰落葬事宜,高某军不予处理,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,领取了高某珍名下部分银行存款。
高某栓诉至法院,认为高某军遗弃被继承人高某珍,应丧失继承权,高某珍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本人继承。高某军辩称高某珍经济独立、身体状况良好,无需依赖他人生活,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,不构成遗弃,应继承高某珍的全部遗产。高某珍的其他兄弟姐妹在诉讼中均认可高某军应丧失继承权,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珍的遗产。
那么,高某军应否丧失继承权?
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,丧失继承权。所谓遗弃被继承人,是指继承人对年老、病残、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,依法负有赡养、抚养等义务,但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。
法院认为,高某军30余年来对被继承人没有任何经济供养或精神赡养。其间,被继承人多次患病、做大手术,最需要高某军接送、看护和照顾时,高某军均未出现,亦未尽到生活照料义务。父母去世后,高某军亦怠于对父母尽送终之责。
关于高某军提出的“高某珍经济独立、身体状况良好,无需依赖他人生活,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”意见,法院认为,孝敬、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,身为人子,应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,依法尽赡养义务。成年子女基于亲权关系对父母的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,不因父母经济和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而消灭。综上,法院认为高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,丧失继承权,并据此依法作出判决。

